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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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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注册“一审一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审一核”制),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环节,提高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发展服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一审一核”制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国各地工商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在总结企业登记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为依据,相继对企业登记工作环节进行了简化,推行了企业登记“一审一核”制,为各类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供了便捷高效服务。2007年,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企字〔2007152号),对各级工商局全面实行企业登记“一审一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各级工商局在企业登记过程中沿用的 “受理、审查、核准”企业登记审核传统模式,工作环节多,人员责任不明,登记效率不高,已不能适应全省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的企业登记审核模式进行改革,推行“审查受理+核准”的“一审一核”登记模式,为各类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供高效服务。在全省各级工商局推行“一审一核”制,是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升企业登记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为各类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准入服务;有利于明确企业登记人员的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利于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树立良好的工商形象。全省各级工商局要站在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一审一核”制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推行“一审一核”制的各项工作

(一)充实企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企业登记职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能,企业登记实践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广、工作责任重、社会影响大,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相对较高。因此,各级工商局要从人员数量、综合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入手,充实企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为全面贯彻落实“一审一核”制提供人员保证。一是至少选派2名以上熟悉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具有较强责任心、工作作风严谨细致、已经取得行政执法证的公务员充实到企业登记机构。二是加强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学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登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三是实行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备案制度。下级工商局要对本级企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情况报上级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四是要保证企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凡在各级工商局企业登记机构工作不满5年的,非特殊原因,一般不得调整。需要调整的,要征得本级局分管局长和上级局企业登记机构的同意,企业登记人员调整后,填写《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备案表》报上级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分管局长和上级企业登记机构不同意的,不得调整。

(二)做好审查员、授权核准员的资格审查和授权工作。一是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人事、法规等部门要协作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现任和新任审查员、授权核准员的资格审查工作。二是对符合审查员条件的,填写《企业登记审查员资格审查表》,由企业注册、人事、法规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并由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对符合授权核准员条件的,填写《企业登记授权核准员资格审查表》,由企业登记、人事、法规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印章,并有本级局正职签署意见。三是对取得审查员、授权核准员资格的分别发放《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查员证》和《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授权核准员证》。

(三)认真履行审查受理和核准职责。一是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以及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工作中,由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减少为审查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审查员审查受理后,授权核准员或法定职务核准员直接核准。二是审查员、授权核准员在法定职务核准员的领导下开展企业登记工作,并代表本级登记机关履行企业登记职责。法定职务核准员有权纠正授权核准员和下级法定职务核准员错误的核准决定,但不得与授权核准员就同一登记申请重复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三是各级工商局授权核准员、法定职务核准员要认真坚持重大(疑难)登记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遇到重大(疑难)登记事项,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四)规范签署审查受理和核准意见。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作中,审查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一并履行审查和受理职责,经审查,对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做出受理决定,在审核表中签署“经查询,申请的企业名称在同行业无相同或相近名称,同意审理。”意见,并签名、签日期;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按规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签名、签日期。授权核准员或法定职务核准员在收到审查员做出受理决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后,对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在审查受理意见后签署“核准。”意见,并签名、签日期;对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在审查受理意见后签署“不予核准。”意见,注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签名、签日期。

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中,审查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一并履行审查和受理职责,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规范要求的做出受理决定,在审核表中签署“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意受理。”意见,并签名、签日期;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规范要求的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按规定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具体理由,并签名、签日期。授权核准员或法定职务核准员在收到审查员做出受理决定的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规范要求的,在审核表中审查受理意见后签署“准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意见,对不符合登记条件和材料规范要求的,在审核表中审查受理意见后签署“不予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意见,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签名、签日期。

(五)加强对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局的法定职务核准员要加强对日常企业登记工作的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企业登记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同时,各级工商局要定期对企业登记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登记人员岗位任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此外,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审查员、核准员主观过失,造成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或故意不履行职责的,依照《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追究过错责任。

三、推行“一审一核”制的进度安排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按照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完善提高、全面推行的原则,推动“一审一核”制顺利实施。

200911起,省局以及各州、地、市局,省局各直属分局企业登记机构率先实施“一审一核”制,于2009年第一季度完成审查员、授权核准员资格审查认定和授权工作。

201011日起,各县局、分局企业登记机构全面实施“一审一核”制。

四、推行“一审一核”制的具体要求

(一)各州、地、市局要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推行“一审一核”制工作方案,对人员配备、时间进度等作出具体安排,确保201011日起在全系统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全面推行“一审一核”制。各州、地、市局于20092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省局。州、地、市局审查员、授权核准员资格审查认定和授权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企业登记工作人员备案表》报省局企业注册处。

(二)各级工商局要组织企业登记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一审一核”制精神实质,掌握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要求,为实施“一审一核”制打好思想基础。企业登记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企业登记能力,认真履行规定的职责,确保企业登记质量。

(三)企业注册、人教、法规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查条件和程序,开展资格审查工作,对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发放《证书》;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坚决不予授权。《证书》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州、地、市局按需领取。各州、地、市局要加强《证书》管理,人员调整后,及时收回《证书》,并向省局交回旧证后领取新证。

(四)省局企业注册处要加强对基层工商局贯彻执行“一审一核”制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适时开展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州、地、市局和省局直属分局在推行“一审一核”制过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局企业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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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 责任编辑:谢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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