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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发布《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字体: 】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2日 双击滚屏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印 发 青 海 省 支 持 小 型 和 微 型

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政[2012]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
若 干 政 策 措 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一)设立青海省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8000万元资金,优先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特色农牧业、新型建材及文化旅游等小微企业增强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质量;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型、成长型、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各州(地、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本地区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 整合优化存量资金,提高专项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整合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发展、产业调整和振兴、节能技术改造、企业技术创新、外经贸、金融业跨越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等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提高支持小微企业资金的比例,并力争支持规模每年有所增长。重点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开拓市场和产业配套等。加大对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各类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工业集中区、创业园和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支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扩充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能力。设立风险补偿基金,对产生不良贷款的,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给予补偿。
    (三)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设立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初创小微企业发展,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基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经委等部门制定。

      二、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四)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营业税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七)小微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九)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十一)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务部门收取的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文化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费,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工本费以及企业年检费;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二)对小微企业继续使用同一抵押物申请贷款抵押登记,距上一次登记未满2年的,登记费减半收取。评估机构收取的小微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费不得高于现行有关规定收费标准的50%;贷款抵押物登记期满后需再评估的,评估费用按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计收。
  (十三)自2012年3月起,连续三年免收小微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审查费。对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
    (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用地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须进入城、镇、村及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予以保障。开发(园)区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企业投资代建代管的生态绿化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80%执行,其中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基准地价按当地基准地价的60%执行。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十五)对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重要原材料、节能环保设备、零部件、关键技术、主要设备给予进口贴息。对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先进技术、专用设备进口,但未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范围,无法享受国家进口贴息或享受贴息少的企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对外贸易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1]305号)规定,从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中给予进口贴息支持。

      三、有效缓解融资难问题
     (十六)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十七)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放款,对新增贷款项目原则上在1个月内审批完成。省内各金融机构下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资金需求,及时调整审贷规模,增加资金投放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十八)积极拓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范围。各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努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股份制银行优化结构,扩大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邮政储蓄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城市商业银行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70%;村镇银行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九)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对小微企业贷款总额同比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在全省筹集安排10亿元再贴现资金周转使用,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优先办理再贴现,安排2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针对小微企业的服务专营机构向社区、县域和乡镇等基层延伸,充分发挥专营机构的作用和效能。商业银行加强制度、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探索支持小微企业的新方式。
    (二十一)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定期监测制度,及时通报分地区、分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增幅及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进展不大、排名靠后的地区和银行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通过窗口指导、约见谈话、公开通报等方式加以督促,切实为小微企业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二十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按对小微企业的业务量确定财政扶持额度。鼓励以新设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资本规模,增强担保能力和放贷能力。鼓励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资金、专业集聚优势,充分利用各种金融产品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服务。
   (二十三)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培育力度,积极推动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大力发展股权投资,推动各类股权投资与小微企业的对接,鼓励和引导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及其他社会资金对小微企业的投资。
    (二十四)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以商标专用权、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动产抵押等作为担保标的,进行贷款融资。引导小微企业通过私募股权投资、股权转让、信托、融资租赁和发行中期票据、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二十五)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小微企业加入征信系统。引导信用中介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各行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企业间信用信息查询提供平台,降低交易风险;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产品宣传、融资授信、财税扶持、年度检验、招投标、报关通关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十六)通过举办政府、银行、企业共同参与的供需对接会、项目洽谈会、产品推介会和政策培训会等,增强小微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和认知,提高银企对接成功率。
 

     四、切实增强市场开拓能力
    (二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每次可补贴两个展位。
    (二十八)依托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在境内外开拓市场,建立营销渠道。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与国际接轨的相关体系认证、专利、商标等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二十九)支持进出口小微企业进行产品技术升级改造。对企业在省内为发展新兴产业、开展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所实施的技术改造等项目,按进出口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高原特色产品出口、特色文化产品及服务外包等贸易,根据出口实绩给予适当补助。
    (三十)开展对进出口小微企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指导,为小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政策
    (三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小微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十二)部门预算编制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小微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十三)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本省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三十四)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六、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十五)推动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国家“十二五”期间推行中小企业平台网络建设的有利契机,在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投入,整合现有资源,统筹建设省级服务平台与主要地区服务平台,尽快形成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平台网络。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区域和重点行业建设20个省、州(地、市)级服务平台。对业绩突出、信誉良好、公信度高的服务平台给予奖励。
    (三十六)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和创业基地,努力为小微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快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各类专业服务平台为种子期、创业期和成长期的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机构和省级科技服务平台,一次性资助100万元。每年安排500万元,通过科技项目的形式扶持科技型小微科技企业,并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初创期项目。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工作
    (三十七)以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发展和项目建设为目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好各项服务活动,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三十八)创新服务机制。健全服务规范,引导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鼓励开展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服务平台开展特色服务,拓展服务领域,降低服务成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和客户回访制度,主动听取被服务企业的意见,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九)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各州(地、市)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协会(商会)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十)缩短证照办理时间,除食品流通许可以外,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符合条件的,审批时限缩短为5个工作日;申请名称登记的,实行当天受理当天核准当场办结制。
    (四十一)对小微企业融资需办理抵押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在10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二)对小微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合同电子化监管,启动以合同为单元的关、贸、企“三方联网管理”,简化小微加工贸易企业的合同审批、备案手续。
    (四十三)推进品牌战略工作,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品牌激励机制,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按照《青海省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奖励。保护现有优势品牌,支持和引导其利用品牌效应提高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销售能力。
    (四十四)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审批除涉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外,全部由项目所在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环境无影响和影响轻微的小微企业项目执行备案登记制度,并当日办结;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小微企业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制度,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五)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对小型露天采石(砂)场和粘土矿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社会加油站经营行政许可、三级以下尾矿库行政许可等事项下放或委托下放至州级安监部门。
    (四十六)将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地勘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审查事项调整为登记备案。对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流程简单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简易程序;小型非煤矿山办理安全生产许可事项时不再开展安全条件论证;安全生产许可期间未发生事故企业在变更、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再进行安全评价评审;小型露天采石(砂)场、粘土矿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十七) 支持从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等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建立城乡公交、农村客运新购置车辆定额补助和农村客运班线运营补偿机制。
    (四十八)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和督促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实现管理规范达标,全面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八、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四十九)小微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或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每人每年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十)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达不到比例的,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数总和确定贷款数额。
    (五十一)对各类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五十二)小微企业要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对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后,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经委、地税、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可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十三)凡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且近两年无较大裁员行为的小微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岗位补贴人数按照小微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的30%计算,补贴标准为现行失业保险金平均标准每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企业在岗职工培训补贴人数为在岗职工培训总人数的5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的其中一项。企业岗位补贴和在岗职工培训补贴全省执行统一标准。
    (五十四)加强小微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工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社会参与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小微企业新招收人员,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进行岗前培训的,按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九、加强组织领导
     (五十五)加强指导协调。成立青海省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小组,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协调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
     (五十六)各州(地、市)、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上下努力,形成合力。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具体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市、县(区)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强化辅导培训工作,确保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相关部门要完善资金使用和项目评审、公示、验收、绩效评价等管理制度。省政府每年开展专项督察,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
    (五十七)省政府相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快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各级政府制定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供决策依据。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小微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统计分析工作。
    (五十八)省内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小微企业自立自强、创业奋斗的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宽容、帮助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
  

     十、施行和解释
     (五十九)凡以往我省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国家和省对本政策措施有关条款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政策措施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政策措施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六十)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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