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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30日 双击滚屏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青经信中〔2015199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

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经(商、发)委、工信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步伐,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我委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77

 

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的意见》(青政〔201533号),支持创业就业,打造众创空间,引导和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规范发展、创新发展,培育和支持一批具有较强创业辅导服务功能,运作规范、业绩突出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是指经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认定的,以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小型微型企业或创业项目为宗旨,为初创型企业提供创业空间和创业服务,培育小型微型企业健康成长,在创业辅导服务上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实体组织。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初审推荐,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管理。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第四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有可支配权的固定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生产厂房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的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二)入驻小微企业50家以上,从业人员800人以上,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

  (三)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2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整的创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

  (四)具有丰富的创业服务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创业辅导师不少于2人。

  (五)为小微企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第五条  示范基地应达到的基本服务功能

  (一)基本服务。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仓储物流、物业及后勤保障等基本服务。

  (二)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三)信息咨询。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四)政务代理。加强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沟通协调,提供政务代理服务,年服务企业30家次以上。

  (五)投融资服务。与银行、担保、风投、小贷、融资服务等各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年服务企业20家次以上,年组织融资对接会2次以上。

  (六)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每年200人次以上。

  (七)技术支持。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年开展技术服务活动2次以上。

  (八)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技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九)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十)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会计、专利、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10家次以上。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第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向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八条  申报材料

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材料时须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一)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协议、合同,相关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主要管理人员和创业服务人员名单;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评定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并对初选合格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结合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结果,确定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正式发文认定为“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扶持

    第十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每年对经评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进行评价考核,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加大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资金支持力度。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项目的安排上,同等条件下优先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予以支持。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创业情况进行跟踪管理,评价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定期将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发展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日期为201588日至201787日,有效期2年。

 

附件: 1: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推荐表 

       2:青海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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